餐飲業作為公眾聚集場所,按照《消防監督檢查條例》必須進行消防驗收、消防申報、開業前安全檢查。餐飲業消防驗收如何處理?
第八條公共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經營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復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法定文件或者竣工驗收消防記錄的復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和應急疏散預案、現場布置圖;
(5)消防自動控制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從業人員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特種消防行業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眾聚集場所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和消防備案的,應當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該場所室內裝修防火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書、裝飾材料耐火性能達到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和出廠證明。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受理消防安全檢查申請。
第九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和經營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事項:
(1)建筑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消防記錄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記錄但未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2)是否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和應急疏散預案;
(3)消防自動控制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從業人員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4)消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6)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7)外墻門窗是否有影響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五條公共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自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決定是否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并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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